煤改电 发布日期:2018-05-26 阅读次数:2478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依据《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8〕5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8〕26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加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部署,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市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大力实施集中供热并网、“气代煤”、“电代煤”,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治理范围、对象和原则
(一)范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绕城高速内区域。
(二)对象:整治范围内所有生活、生产用的燃煤小锅炉、茶炉、煤炉和其它燃煤设施。
(三)原则:对采暖用的燃煤设施,有条件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优先全部并入集中供热管网。集中供热管网覆盖不到位,燃气管网覆盖到位的,积极实施“煤改气”。集中供热管网、燃气管网均覆盖不到位的,鼓励实施“煤改电”。生产、经营用的燃煤设施优先改用天然气、甲醇等清洁能源。鼓励实施太阳能+电能、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18年9底前,完成治理范围内11510户燃煤小锅炉、茶炉、煤炉和其它燃煤设施整治,其中兴庆区5670户、金凤区1548户、西夏区3925户、贺兰县367户。治理围内的餐饮企业全部采用清洁能源。治理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散煤,散煤销售点全部取缔。减少散煤消耗约4万吨,减少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约1500吨。建立散煤燃烧管控长效机制,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大幅降低燃煤污染。
四、重点任务
(一)优先实施集中供热。把推进集中供热作为治理分散燃煤的主要任务和根本措施。“东热西送”(一期)、西夏热电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燃煤小锅炉、茶炉、煤炉和其它燃煤设施全部拆除,供热面积全部并入城市管网。“东热西送”(一期)、西夏热电项目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而周边有大型集中供热点的,全部并入大型集中供热点。2018年9月底前,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各完成3034户、61户、1553户燃煤设施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责任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
(二)积极实施“煤改气”。对不具备中供热条件,但具备燃气管道条件的,由辖区政府组织统一、成片实施“煤改气”;对分散居民,鼓励居民使用燃气壁挂炉取代燃煤采暖炉具实现“气代煤”;对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煤改气”改造。2018年9月底前,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政府各完成1179户、411户、354户、335户清洁能源设施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环保局、国资委,宁夏哈纳斯天然气公司
(三)鼓励实施“煤改电”。对集中供热、燃气管道均没有覆盖的区域。由辖区政府组织统一、成片实施“煤改电”;对分散的居民,鼓励居民使用电采暖设施取代燃煤采暖炉具实现“电代煤”。2018年10月底前,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各完成1457户、1076户、2018户、32户清洁能源设施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四)取缔散煤经营行为。2018年6月底前,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审批部门依法取缔绕城高速范围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整治期间,一律停止审批与散煤销售有关经营行为的营业执照申领及换证。辖区政府负责,各乡镇、农户不得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囤积和销售散煤,现有散煤由经营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回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协调燃煤电厂予以处置。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市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散煤流入。
责任单位:兴庆区政府、金凤区政府、西夏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交通局、环保局、城管局、公安交警分局。
五、支持政策
对居民采暖、居民炊事予以补贴,个体工商餐饮业、个体经营、种养殖业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不执行支持政策;对非法建设的违章建筑,不执行支持政策,具体支持对象、额度依据本文件要求,由三区、贺兰县政府核实上报。支持政策及标准暂定为2年。
(一)集中供热支持政策。对拆除燃煤设施,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由辖区政府统一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合同,市财政按照建筑面积以4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贴,其余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住户解决。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辖区政府统筹使用。
(二)“煤改气”支持政策。对拆除燃煤设施,进行“煤改气”的,由辖区政府统一与宁夏哈纳斯天然气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市财政给予“煤改气”燃气工程改造、设备购置补贴,按照每户补贴6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其余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用户解决。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辖区政府统筹使用。煤改甲醇、液化气参照煤改气标准执行。
(三)“煤改电”支持政策。对拆除燃煤设施,进行“煤改电”的,由辖区政府统一筹划、招标和施工,市财政给予“煤改电”工程改造、设备购置补贴,按照每户8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其余建设资金由辖区政府、用户解决。补贴资金按各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由各辖区政府统筹使用。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电存储改造参照煤改电标准参照执行。
(四)用气用电支持政策。给予“煤改气”居民户采暖 用气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煤改电”居民户采暖期用电0.2元/千瓦时补贴,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市、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银川市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研究制定散煤治理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由杨玉经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环保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由分管环保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同步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散煤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区政府是散煤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群众宣传发动、细化年度方案、推进散煤治理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散煤治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散煤治理的强大合力,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牵头与宁夏哈纳斯天然气公司协商,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协调电力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出台统一的初装费和增容费收费标准;环保部门配合辖区政府牵头做好全市“煤改气”、“煤改电”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市场监管部负责按照散煤治理时间节点,做好散煤销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销售行为,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支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区散煤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强化过程管控。各辖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散煤治理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各区政府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五)保障资源供应。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市“煤改气”情况,全力做好“煤改气”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煤改气”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确保供气安全。国网银川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煤改电”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六)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市领导分包机制和市政府督查室督导机制,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辖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各级政府的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和冒领、不按规定使用的主体责任。发挥网格化管理在散煤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对不按要求使用节能炉具和节能燃料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
(七)加强宣传引导。各辖区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散煤治理的正面舆论引导,加大对“煤改气”和“煤改电”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我市大气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